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强化学习六:普通合伙企业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5月24日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六、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合伙人  (1)普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普通合伙人为组织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协议  (1)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一致同意)
(3)协议中未规定经营期限 
3.出资  (1)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出资——可以分期
(2)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
【注意】普通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的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能用劳务出资。
(3)没有“注册资本最低线”的要求
【注意】同个人独资企业
(4)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5)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注意】公司法: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4.名称和场所  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二)合伙企业财产(重点)

  1.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1)独立性

  (2)完整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A、B、C投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A将用于出资的财产出售给了D。D并不知道该财产为投资企业的,因此D可以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甲企业不得要求D返还,甲的损失只能要求A赔偿。

  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口诀:对外同意,对内通知)

  (1)对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约定→一致同意)

  【注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优先购买权)

  (2)对内: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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