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重点)
1.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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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
2.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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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
3.出资方式 |
(1)可以: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
4.场所 |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5.人员 |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
【注意】设立条件中不包括“企业章程”。(因为只有一人) |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2.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链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多项选择题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有( )。
A.投资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B.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C.有企业章程
D.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律没有规定制定企业章程,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