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强化学习七:有限合伙企业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5月24日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七、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合伙人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链接】普通合伙企业2人以上。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

  【注意】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名称: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出资方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执行人: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B、C、D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A、B为有限合伙人,C、D为普通合伙人;若A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乙有理由相信A有权代表企业。A、C、D对该笔交易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承担有限责任。

  【总结】诀窍:先看人,再看事

  

  3.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链接】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4.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关联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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