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强化学习十: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5月24日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十、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企业。

  【注意】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法人,不包括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1】外资企业不等于外商投资企业,它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注意2】外国投资人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国投资人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人可以是“个人”,中国投资人不能是“个人”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鼓励类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升级条款: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限制类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类    (1)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产自然资源或损坏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技术生产产品的;
  (6)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允许类    (1)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
  (2)升级条款: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提示】主要记忆“限制类”、“禁止类”、升级条款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重点)


首页 1 2 3 4 尾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