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十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合作条件
1.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同合营)
2.合作企业的投资和合作条件
(1)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同合营)
(2)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
第一,具有法人资格: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第二,不具有法人资格: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3)合作各方的出资期限(同合营)
(4)合作各方的出资转让(同合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1)具有法人资格: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关系
【链接】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1)具备法人资格:设立董事会;
(2)不具备法人资格: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3.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合作企业的董事长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合营企业: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4.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3年
【链接】合营企业董事的任期为4年
5.表决:
(1)一般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链接】合营企业:按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决议
(2)特别决议(出席会议一致同意)
①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②合作企业的解散;③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④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⑤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⑥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
6.经理: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董事或者委员可以兼任合作企业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总结1】特别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 国有独资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 ||
事项 | 修改公司章程 | √ | √ | √ | √ | |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 √ | √ | √ | √ | |
合并、分立、解散 | √ | √ | √ | √ | √ | |
变更公司形式 | √ | √ | √ | |||
发行公司债券 | √ | |||||
资产抵押 | √ | |||||
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 | √ | |||||
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 √(上市公司) | |||||
通过方式 | 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 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