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强化学习十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6月14日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十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合作条件

  1.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同合营)

  2.合作企业的投资和合作条件

  (1)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同合营)

  (2)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

  第一,具有法人资格: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第二,不具有法人资格: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3)合作各方的出资期限(同合营)

  (4)合作各方的出资转让(同合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1)具有法人资格: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关系

  【链接】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1)具备法人资格:设立董事会;

  (2)不具备法人资格: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3.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合作企业的董事长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合营企业: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4.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3年

  【链接】合营企业董事的任期为4年

  5.表决:

  (1)一般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链接】合营企业:按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决议

  (2)特别决议(出席会议一致同意)

  ①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②合作企业的解散;③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④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⑤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⑥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

  6.经理: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董事或者委员可以兼任合作企业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总结1】特别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事项   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合并、分立、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      
  发行公司债券            
  资产抵押            
  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            
  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上市公司)      
通过方式   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

首页 1 2 3 尾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