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强化学习十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6月14日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必须在合同中订明。

  【链接】合营企业:四类有,其余不是必须有

  2.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时不再延长。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链接】合营企业: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总结】合作企业需要审批机关批准的事项:

  (1)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2)合营企业的设立;

  (3)出资额的转让;

  (4)延长期限

  (5)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

  (6)解散

  【总结】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比较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
  性质   股权式企业   契约式企业
  组织形式   法人资格,是有限责任公司   1.若是法人,则为有限责任公司
2.若是非法人,则为合伙关系
  出资比例   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1.若是法人,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若是非法人,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董事长产生   协商或选举   章程规定
  董事任期   4年   不超过3年
  特别决议   章程的修改;企业的中止、解散;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企业的合并、分立。   ①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②合作企业的解散;③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④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⑤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⑥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
  经营管理机构   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具有多样性,即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委员会制、委托管理制
  收益分配方式   一般情况,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不能同步缴付的,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分配
  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外国合营者不得提前回收投资   期满后其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条件下,外国合作者可以提前回收投资
  经营期限   四类有,其余可有可无   必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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