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必须在合同中订明。
【链接】合营企业:四类有,其余不是必须有
2.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时不再延长。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链接】合营企业: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总结】合作企业需要审批机关批准的事项:
(1)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2)合营企业的设立;
(3)出资额的转让;
(4)延长期限
(5)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
(6)解散
【总结】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比较
合营企业 | 合作企业 | |
性质 | 股权式企业 | 契约式企业 |
组织形式 | 法人资格,是有限责任公司 | 1.若是法人,则为有限责任公司 2.若是非法人,则为合伙关系 |
出资比例 | 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 1.若是法人,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若是非法人,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
董事长产生 | 协商或选举 | 章程规定 |
董事任期 | 4年 | 不超过3年 |
特别决议 | 章程的修改;企业的中止、解散;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企业的合并、分立。 | ①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②合作企业的解散;③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④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⑤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⑥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 |
经营管理机构 | 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 具有多样性,即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委员会制、委托管理制 |
收益分配方式 | 一般情况,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不能同步缴付的,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 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分配 |
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 外国合营者不得提前回收投资 | 期满后其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条件下,外国合作者可以提前回收投资 |
经营期限 | 四类有,其余可有可无 | 必须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