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强化学习十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6月14日

  【总结2】各种类型的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
性质 执行机构 权力机构
人数 3~13人 5~19人 不得少于3人
董事长   必要性 可以有 可以有   必须有,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必须有,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产生办法 章程规定 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合作企业章程规定
任期 不超过3年 4年 不超过3年
会议频率    至少2次/年 至少1次/年
临时会议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提议 1/3以上董事提议
召开条件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董事会决议 章程规定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一般决议:章程
  特别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一般决议: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特别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董事不能出席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书面委托其他人   书面委托其他人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回收投资

  1.收益分配: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方式进行分配,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者产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总结】收益分配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分配的除外。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营企业   一般情况下,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损益;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合作企业   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

    2.先行回收投资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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