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强化学习九: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5月24日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九、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丁投资成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但是在企业名称中没有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按照规定此时企业登记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的罚款。

  A.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B.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C.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D.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根据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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