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强化学习十: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_第4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5月24日

  B.(设立出资适用新设期限)外国投资者购入资产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是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外资小于25%的前提下

  ①加注: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登记。审批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

  ②出资方式:

  A.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B.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③不享受优惠待遇: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5.审批登记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3)投资者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6.反垄断审查

境内并购   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
(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并购一方当事人包括与外国投资者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过度集中,需要听证,时间90日
境外并购   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1)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
(2)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
(3)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5)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
审查豁免的情形      (1)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
(2)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
(3)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
(4)可以改善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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