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强化学习七:有限合伙企业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5月24日

  【链接】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竞业禁止: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YES)

  【链接】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三)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财产转让的特殊规定

  1.出质: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链接】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链接】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四)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同普通合伙企业

  (五)入伙、退伙(重点)

  1.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前后都承担)

  【链接】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除另有约定外。

  2.退伙

  (1)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意1】有限合伙人不因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偿债能力而导致退伙。(因为不兜底)

  【注意2】与“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相比少一项: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财产的继承: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3)责任承担: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链接】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事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