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强化学习六:普通合伙企业_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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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法定)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注意】事务执行人一定是合伙人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注意】权利与出资无关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注意】事务执行人不等于代理人(PS:权利来源)或者法定代表人(PS:是不是合伙人)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
4.(所有)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5.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义务  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法定)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定)
【链接】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人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约定→一致同意→NO)
【链接】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人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重点)

  思路:法定→约定→一致同意→全体过半数(一人一票)

法定事项  (1)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事务执行人应当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5)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6)将普通合伙人除名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7)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8)合伙企业解散时如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9)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
(10)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1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注意】(10)和(11)是法定通知事项 
一致同意的事项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8)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0)新合伙人入伙;
(11)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1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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