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强化学习六:普通合伙企业_第4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5月24日

  【注意】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清偿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重点)

两不得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两可以  (1)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2)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注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全部财产份额),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五)入伙与退伙(重点)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链接】退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1)退伙的原因

自愿退伙  法定退伙 
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  当然退伙  除名 
区别:有无合伙期限  区别:“被动”出问题,当然退伙;“主动”出问题,除名 
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2)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3)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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