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垄断法》的执行主体制度
(1)反垄断法执行主体。即《反垄断法》执行职责的承担者和相应权力的享有者。在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同承担反垄断职责。
(2)反垄断法执行主体的职责。
(3)反垄断法执行主体的权力。
2.《反垄断法》执行的一般程序
《反垄断法》执行的一般程序包括:启动、调查、审议、决定、执行。
3.《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反垄断法》不仅对在国外违反国内《反垄断法》的国内企业和在国内违反国内《反垄断法》的外国企业发生效力,而且可能对在国外违反国内《反垄断法》并影响市场竞争的外国企业发生效力。
4.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
(六)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及危害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包括:
(1)欺骗性标示行为;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3)诋毁商誉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5)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二)欺骗性标示行为
欺骗性标示,是指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作出不实标记或陈述的行为。
1.仿冒
仿冒,是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相近或相同的商业标识和外观的行为。
2.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是指经营者对其产品或服务信息所做的不实介绍。
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可分为技术型商业秘密和经营型商业秘密两类。
1.商业秘密的属性与特征
商业秘密实质上是一种信息。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