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大纲《经济法》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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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大纲:《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二)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三)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四)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五)掌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六)掌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七)掌握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

  (八)掌握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和公司利润分配

  (九)熟悉公司的登记管理

  (十)熟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十一)熟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十二)熟悉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十三)熟悉股东诉讼

  (十四)熟悉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十五)了解公司的种类、《公司法》及公司法人财产权

  (十六)了解公司债券的种类

  (十七)了解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

  一、公司及其种类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公司作不同的分类,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规定。

  二、《公司法》及其性质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在调整公司组织关系的同时,也对与公司组织活动有关的行为加以调整。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登记管辖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登记机关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辖制度。

  二、登记事项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的设立人依照《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法定登记事项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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