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大纲:《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二)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三)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四)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五)掌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六)掌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七)掌握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
(八)掌握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和公司利润分配
(九)熟悉公司的登记管理
(十)熟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十一)熟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十二)熟悉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十三)熟悉股东诉讼
(十四)熟悉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十五)了解公司的种类、《公司法》及公司法人财产权
(十六)了解公司债券的种类
(十七)了解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
一、公司及其种类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公司作不同的分类,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规定。
二、《公司法》及其性质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在调整公司组织关系的同时,也对与公司组织活动有关的行为加以调整。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登记管辖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登记机关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辖制度。
二、登记事项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的设立人依照《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法定登记事项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