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大纲《经济法》第五章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6年5月5日

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大纲:《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时间地点

  (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合同

  (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

  (四)掌握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合同担保方式

  (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

  (六)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七)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八)掌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

  (九)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

  (十)熟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

  (十一)了解合同及其分类

  (十二)了解行纪合同、居闻合同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

  (二)口头形式

  (三)其他形式

  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限制包括: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义务。

  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效力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3.承诺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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