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在买卖合同中,买和卖的物就是标的,称为标的物。
1.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2.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3.标的物检验。
(三)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责
1.出卖人的权责。
2.买受人的权责。
(四)所有权保留
(五)试用买卖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一)供电人的义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二)用电人的义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如果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赠与可以附义务。
(二)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四、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借款利息的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