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大纲《经济法》第五章_第8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6年5月5日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在买卖合同中,买和卖的物就是标的,称为标的物。

  1.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2.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3.标的物检验。

  (三)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责

  1.出卖人的权责。

  2.买受人的权责。

  (四)所有权保留

  (五)试用买卖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一)供电人的义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二)用电人的义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如果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赠与可以附义务。

  (二)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四、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借款利息的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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