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大纲《经济法》第五章_第6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6年5月5日

  动产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抵押人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质押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一)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作为标的物的质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质押合同。

  2.动产质押的效力。

  3.质权人对质物的权利和责任。

  4.质权的实现。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二)权利质押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五、留置

  (一)留置与留置权

  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一种合同的担保方式。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的实现

  六、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即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要件

  (二)合同变更的形式和程序

  二、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转让

  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二)合同义务转移

  合同义务转移,是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除了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外,还应当遵守合同法有关转让权利和义务转移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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