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情况 |
征税方法 | ||
地点 |
具体方法 | ||
发电企业 |
独立核算 |
机构所在地 |
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
非独立核算,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核算条件的 | |||
非独立核算,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核算条件的 |
发电企业所在地 |
(1)预缴且不得抵扣进项税: 预征税额=上网电量×核定的定额税率 (2)月末按照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上级结算):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额 | |
供电企业 |
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供电企业统一结算 |
供电企业所在地 |
(1)预缴且不得抵扣进项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核定的预征率 (2)月末按照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额 |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有( )。(2005年)
A.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B.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集体福利的,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C.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数量且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D.供电企业将电售给企事业单位且采购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为收款的当天
[答案]ABC
3.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规定
(一)征税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二)征税对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主要包括地质勘探、钻井、测井、录井、试井、固井、试油(气)、井下作业、油(气)集输、采油采气、海上油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通讯、油田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等。
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属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内的劳务。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三)税率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7%。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了解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相关内容
【例题·多选题】下列企业发生的相关劳务收入应征增值税的有( )。
A.油(气)田企业在油(气)田建设中为保持电信 联络而修建通讯工程
B.电信工程公司代办的电信工程
C.建筑安装企业的钻井施工工程
D.油气田企业根据油(气)田生产的需要在油 (气)田内部修建道路
[答案]AD
(五)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油气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劳务收入款的当天,是指油气田企业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款项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地点和预征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油田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按照各油气田(井口)石油、天然气产量比例进行分配,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2)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按3%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可从其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3.纳税申报
油气田企业应统一申报货物及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