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重点第二章(第9节)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6月25日
出口货物退(免)税(能力等级3)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前我国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

  增值税出口货物税率为零。零税率不等于免税。免税往往指某一环节的免税;而零税率是指整体税负为零,意味着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这就是所谓“出口退税”。

  我国出口退税基本原则是“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

  一、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包括:

  1.出口免税并退税——“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核心:原来交过税,退的是进项税。

  2.出口免税不退税;

  核心:①原来没交过税②原来交过的税不知道是多少。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核心: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

  二、出口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出口退(免)税的四个条件:

  一是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二是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三是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四是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此外,有些出口货物虽然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但由于其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等特殊性。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下列企业出口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规定不能退免税的)外,给与免税并退税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货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下列特定出口的货物:不同时具备出口退免税的四个条件的业务。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二)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与免税,但不予退税。(只免不退)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规定列举的l2类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上述企业出口的货物如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则不能免税,当然更不能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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