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提升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部长令第25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2]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决定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在河南省注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
二、年检内容
(一)2012年度专职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情况;
(二)受刑事、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情况;
(三)履行会员义务情况,如综合评价信息填报、缴纳会费、继续教育、业务报备、行业党建、自律公约等制度执行情况;
(四)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五)保持注册条件情况;
(六)应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2013年参加任职资格检查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件2);
(三)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3);
(四)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4);
(五)2013年未参加任职资格检查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件5)
(六)注册会计师社保参保证明复印件;
(七)事务所缴纳2013年度会费发票复印件;
(八)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已满60周岁的人员可不再提供);
(九)两份由注册会计师签章报告的正文首页及签章页复印件;
此外,各市属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还需提交后续教育培训证和社保参保证明原件,以备各市注协查验。
上述年检应提交材料按所统一报送,复印件均应加盖事务所公章。附件1-4还应同时提交相应电子文档,其中附件3中有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复印件的页面应同时提交扫描文档,并单独装订成册。
四、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年检:
(一)不履行会员义务的,如未按要求完成综合评价信息上报、未缴会费、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未严格执行业务报备制度或自律公约制度等;
(二)所在事务所在暂停业务处罚期间的;
(三)注册会计师在暂停全部业务处罚期间的;
(四)所在事务所内部矛盾严重,尚未妥善解决的;
(五)具有其他执业资格未在相关机构注册的;
(六)提供虚假年检材料的;
(七)所在事务所不能保持设立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