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会协〔2013〕6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2]238号)(见附件8)等有关规定,我会将组织2013年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请你们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按时上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职资格检查对象:
我会在册全部执业注册会计师。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我会的任职资格检查。我会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外省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由分所所在地省级协会负责。
二、任职资格检查基准日:2012年12月31日。
三、任职资格检查申报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
(三)2013年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附件3)。
(四)转为非执业会员的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签字的《非执业会员登记表》(附件4)、执业证书原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地址房产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六)2012年注册会计师社保参保证明原件、复印件。其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需另附退休证明复印件。
男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的注册会计师,可不提供以上证明。
四、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要求:
(一)检查与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更新工作有机结合。各事务所要做到任职资格检查信息与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相一致,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不予通过任职资格检查: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暂缓检查:
1、不履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2、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