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通知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1月15日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会协〔2013〕6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2]238号)(见附件8)等有关规定,我会将组织2013年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请你们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按时上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职资格检查对象:

  我会在册全部执业注册会计师。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我会的任职资格检查。我会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外省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由分所所在地省级协会负责。

  二、任职资格检查基准日:2012年12月31日。

  三、任职资格检查申报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

  (三)2013年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附件3)。

  (四)转为非执业会员的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签字的《非执业会员登记表》(附件4)、执业证书原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地址房产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六)2012年注册会计师社保参保证明原件、复印件。其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需另附退休证明复印件。

  男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的注册会计师,可不提供以上证明。

  四、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要求:

  (一)检查与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更新工作有机结合。各事务所要做到任职资格检查信息与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相一致,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不予通过任职资格检查: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暂缓检查:

  1、不履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2、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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