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4、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
5、应提供但未提供社保参保证明的;
6、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未提交检查申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可直接向我会提交检查材料(附件5、附件6):
1、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2、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此次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时间要求,在本通知规定的相应时限内上报材料,确保检查工作按时完成。
五、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程序与进度安排
(一)我会所属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及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整理相关材料,并于2013年2月25日至3月1日以A4纸打印上报。其中,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上报材料应同时加盖总所、分所的印章。
具体办事流程(附件6):1、到财务部办理交纳会费情况证明;2、到继续教育部办理年度培训情况证明;3、将相关材料报注册部审核。
(二)我会将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主要核对:1、聘用合同;2、人事档案的托管;3、薪金的发放;4、社保基金的缴纳;5、执业情况。
(三)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问题,我会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撤销、注销注册等处理。
(四)我会将符合任职资格、暂缓检查及撤销、注销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在相关网站进行公告。
六、对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待暂缓检查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
七、截至2013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截至9月30日,对仍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予以公开谴责。
八、事务所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检查的,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我会要求其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事务所仍未申报的,我会在行业内对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
九、其他
(一)为了保证此次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会自2013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将停止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检查材料上报前,核对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如地址、电话、邮编有变更事项,请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自行更改。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号与实际不一致的,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交注册部修改。涉及事务所名称、主任会计师变更的,应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向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