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按照《汇总表》姓名顺序叠放);凡注册会计师证书内页(转所记录、任职资格检查记录等栏目)用完的注册会计师,还应递交1张1寸免冠近期彩照以供换发新证,原证书上身份证号码是十五位的,还要提供十八位的身份证号码;事务所更名的,按规定无需换发新证。
以上资料应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附表制成电子文档用U盘拷贝同时报送省注协,或使用Email发送省注协,Email地址:fjcpa87097003@126.com ,邮件主题应标明“***事务所2013年任职资格检查材料”。
七、任职资格检查注意事项
(一)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
(二)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情况,省注协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撤销注册等处理。
(三)跨省在我省设立的分所,其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检查有关资料应经总所审核同意盖章或加报总所授权委托书报送我会;跨省在其他省市设立的分所,其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检查由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
总所、分所均设在省内的,该分所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有关工作由总所负责组织,相关资料应由总所和分所审核同意盖章汇总后报送我会。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与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更新工作相结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会计师的基本信息有误的,2012年新批未录的、以及个别已录入但不符合录入要求的注册会计师,按照我会闽注会协〔2009〕47号、闽注会协〔2009〕1号和闽注会协〔2010〕58号等文件规定及时处理信息;核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实际人数与系统人数不一致的,应当补充说明并加盖公章后随同任职资格检查材料一并报送我会;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若有信息变更,应当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及时在该系统中进行更改。
(五)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具体填报工作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网站(http: // www.71cpa.org.cn)和中注协网站(http://www.cicpa.org.cn)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专栏,登录在线软件系统进行,填报详情请查询《关于开展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系统填报工作的通知》(闽注会协[2013]5号)。未及时完成综合评价填报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在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公示文件中予以披露;公示后仍未完成的综合评价填报,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结果文件将不予以公布,并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六)截至2013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任职资格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截至2013年9月30日,对仍不参加任职资格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予以公开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