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原则
本章所指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以下内容:
1.(成本法)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 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如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投资企业直接拥有投资单位50%或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情况。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控制权,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进行判定: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投资企业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2.(权益法)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 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政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
3.(权益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 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低于20%的,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
(2)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包括股利分配政策等的制定。
(3)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
(4)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
(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4.(成本法)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二、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持股比例在50%以上)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之前,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在同一个集团。)
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代表的是在 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中享有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