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
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就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法人,不一定马上被宣告破产,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或和解。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申请有三种情形:
(1)债务人提出申请。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提出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清算人提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小贴士】①作为债权人来说,只要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没有必要去了解企业是否资不抵债。
②清算人提出申请时,不存在重整,只有破产清算。
③清算人提出申请是与《公司法》的衔接。《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破产受理程序
这部分内容中,有关日期的规定比较多,应注意区分掌握。
申请 |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 |
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 |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 |
受理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文件。 | |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 |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 |
不受理 |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
受理后驳回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