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第六章第一节:破产法的基本理论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10月27日
 破产法的基本理论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略)

  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略)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主体适用范围

  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小贴士】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2.适用地域范围

  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对符合规定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小贴士】《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对破产人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所欠的职工债权,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时,可以优先于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受偿,。但是《企业破产法》公布后所欠的职工债权,不得优先于担保物权人受偿,而要靠社会保障制度与劳动法的完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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