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第五章第七节:上市公司收购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10月27日
 上市公司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一)控股的标志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靠其股份表决权足以对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二)一致行动人

  【考点提示】2007年多选题

  1、一致行动人的界定

  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2、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认为自己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2007年考题】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 )。

  A、由甲公司的监事担任董事的丙公司

  B、持有乙公司1%股份且为甲公司董事之弟的张某

  C、持有甲公司20%股份且持有乙公司3%股份的王某

  D、在甲公司中担任董事会秘书且持有乙公司2%股份的李某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2)选项B: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3)选项C: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4)选项D: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三)禁止收购的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1、报告义务。要约收购完成后,应在15日内报告证监会和证交所。

  2、禁售义务。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3、锁定义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月内不得转让。

  二、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报告与信息披露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使得权益变化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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