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新版教材主要内容框架(附真题)-第四章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9月29日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新版教材主要内容框架(附真题)-第四章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的基本原理

1.合同与合同法

(1)合同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

特征

①合同法是私法

②合同法是自治法

③合同法是财产交易法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2.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3.合同的相对性

(1)主体的相对性

(2)内容的相对性

(3)责任的相对性

(4)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二、合同的订立

1.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

(1)要约

①要约邀请

②要约的生效时间

③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不得撤销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B.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C.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④要约的失效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①承诺期限

要约确定的期限

②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③承诺的撤回

承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④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⑤承诺的内容

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①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肉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③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①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②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③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④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3.格式条款

一方当事人为了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合同重复使用而单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协商变更的条款

4.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缔约过失责任

(1)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违约责任的区别

①两种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

②适用的范围不同

③赔偿范围不同

三、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四、合同的履行

1.合同的履行规则

(1)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

(2)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3)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2.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情况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代位权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③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4.撤销权

(1)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①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②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③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④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3)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4)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5)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与管辖

五、合同的担保

1.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1)担保方式

(2)担保合同的无效

①担保无效的情形

②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2.保证

(1)保证与保证合同

①保证的概念

②保证合同

(2)保证人

①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

②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习朴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做保证人。

④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⑤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

⑥保证人必须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3)保证方式

①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②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4)保证责任

①保证责任的范围

②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③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④特殊情形下的保证责任

⑤保证人的抗辩权

⑥共同担保下的保证责任

⑦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5)保证人的追偿权

3.定金

(1)定金的概念及种类

(2)定金的生效与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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