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强化辅导讲义第三章第三节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5月20日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一)合作企业的特点

  1、合作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作者,另一方为中国合作者。

  2、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在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3、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4、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一般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5、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合作企业可以采用董事会制,也可以采用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

  (二)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

  【考点提示】2000年多选题、2007年单选题

  1、合营方式

  前者为股权式合营,后者为契约式合营。

  2、组织形式

  (1)合营企业: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作企业取决于是否取得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3、投资回收不同。

  (1)合营企业: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

  (2)合作企业: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1)合营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2)合作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5、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1)合营企业(“股权式”企业):合营各方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

  (2)合作企业(“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损益

  【2003年考题】中外合作者选择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应当按照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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