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1)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订立合同);(2)民事诉讼;(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例如代理专利申请、代理商标注册)。
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结婚)、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行纪的法律效果首先由行纪人自己承担,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再转给委托人。
【2007年考题】代书遗嘱是订立遗嘱的一种方式,因此立遗嘱可以代理。( )
【答案】×
(二)代理和相关概念(略)
(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考点提示】2000年单选题、2006年判断题。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000年考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应当由( )。
A、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负责任
B、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负责任
C、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先由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答案】C
【2006年考题】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
【答案】×
2、法定代理(略)
3、指定代理(略)
二、代理权
代理权的滥用
【考点提示】(2006年多选题)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006年考题】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
A、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
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