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分享: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9月16日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1)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

  (2)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3.主物与从物.

  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4.原物与孳息

  (1)天然孳息

  (2)法定孳息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1.物权的概念

  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点:

  (1)支配性

  物权是对于标的物具有直接支配力的财产权,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债权则属于请求权,其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2)排他性

  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债权则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双重买卖,两项买卖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3)绝对性

  物权是对抗所有人的财产权,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其他人有义务予以尊重,故为绝对权或称对世权。债权则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存在,属于相对权或称对人权。

  2.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属于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于他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设定在动产之上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不动产物权则是设定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质权与留置权不得设于不动产之上。

  (4)独立物权与从物权

  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如担保物权、地役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一是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解释】(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2)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案例1】某叔侄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有优先购买权,否则叔父有权宣告房屋买卖无效。在本案中,叔父欲以优先购买权排除他人购买,实际上是想创设一种具有排他效力的物权,但《物权法》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物权种类,因此这一约定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如果侄子违反约定将祖宅售与他人,叔父无权主张房屋买卖无效,也无权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不过,该约定在《合同法》上仍然有效,因此,叔父有权请求违反约定的侄子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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