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辅导强化讲义第一章第二节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5月20日
 法律行为制度

  一、法律行为理论

  (一)法律行为的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如果行为人具有内在意思而不表现于外,则不构成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不成立。

  2、以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的自觉自愿行为,而非受胁迫、受欺诈的行为,否则就达不到行为人的目的。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二)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状态也构成意思表示。

  【小贴士】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财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必须当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才能生效,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3、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4、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表示的,由表意人承担。

  5、向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作出的法律行为除外。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和多方;2、有偿和无偿;3、要式和不要式;4、主和从。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1、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交付货币)(4)沉默(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后未公开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三、无效民事行为

  【考点提示】2000年多选题、2002年多选题、2006年单选题

  (一)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1)自始无效(2)当然无效(3)绝对无效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注意下列例外: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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