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一、1998年财政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的规定(教材P32第7、8段,新增内容,熟悉即可)
1.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种类包括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4)暂停执业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5)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
(6)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2.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种类包括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4)暂停执业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5)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
(6)撤销会计师事务所。
二、《司法解释》十三条(教材P33-39,修订内容,重点掌握)
(一)事务所侵权责任产生的事由(第一条,教材P33倒数第1段)
1. 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以下四类审计业务,即:
(1)企业财务报表审计;
(2)企业验资;
(3)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2011年,新增加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2.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条件(第一条,教材P33倒数第1段)
如果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事务所执行不同审计业务都要按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第一条,教材P34第1段,新增加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无论是执行验资业务还是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无论是执行一般审计业务还是证券审计业务,无论是执行企业审计还是将来可能出现的公立医院、高校、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审计业务,其在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时都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4. 对“不实报告”的界定(第二条第二款,教材P34第2段)
(1)“不实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2)在界定“不实报告”时,关键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过程中是否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①法律法规,比如《注册会计师法》;
②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请参见《审计》教材第四章第二节;
③诚信公允原则,具体内容与《审计》教材第五、六章有关。
(3)在界定“不实报告”时,主要看审计业务报告是否存在以下“瑕疵”:
①虚假记载;
②误导性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