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务的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的基本规定,教材P17)
1.普通合伙事务所
普通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债务是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其债务是以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 国际通行的四种不同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优缺点比较
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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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点 |
缺点 |
1.独资会计师事务所 |
对执业人员的需求不多,容易设立,执业灵活,能够在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等方面很好地满足小型企业对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的需求,虽承担无限责任,但实际发生风险的程度相对较低 |
无力承担大型业务,缺乏发展后劲 |
2.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
在风险牵制和共同利益的驱动下,促使会计师事务所提高执业质量,扩大业务规模,提高规避风险的能力 |
建立一个跨地区、跨国界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同时,任何一个合伙人执业中的失误或舞弊行为,都可能给整个会计师事务所带来灭顶之灾,使之一日之间土崩瓦解 |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
可以通过公司制形式迅速聚集一批注册会计师,组成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大型业务 |
降低了风险责任对执业行为的高度制约,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 |
4.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也称特殊的普通合伙事务所 |
无过失的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的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以自己在事务所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不承担无限责任,除非该合伙人参与了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 既融入了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又摒弃了这两种类型会计师事务所的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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