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执行
(一)指导、监督与复核
1.监督的具体要求
项目合伙人对业务的监督内容。具体包括下列方面:
(1)跟进审计业务的进程。
(2)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工作。
(3)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
(4)识别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2.复核的具体要求
确定复核人员的原则是,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
(二)咨询
1.咨询的总体要求
项目组在业务执行中时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当这些问题和事项在项目组内不能得到解决时,有必要向项目组之外的适当人员咨询。
咨询包括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2.咨询的具体要求
被咨询者既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专业人士,在适当情况下,也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的其他专业人士。
(三)意见分歧
在业务执行中,时常可能会出现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
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合伙人才能出具报告。
(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1.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对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特定业务,如没有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就不得出具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合伙人的责任,更不能替代项目合伙人的责任。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象的确定
(1)对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2)明确标准,据此评价所有其他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对符合适当标准的所有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在制定用于确定除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业务是否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标准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1)业务的性质,包括涉及公众利益的范围;
(2)在某项业务或某类业务中识别出的异常情况或风险;
(3)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