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取决于业务的复杂程度和客户是否为上市实体和出具不恰当报告等风险。
在对上市公司(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
①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作出的评价;
②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③作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
④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⑤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⑥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
⑦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⑧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适当性。
在对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可根据情况考虑上述部分或全部事项。
以上是对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范围的最低要求。在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认为复杂程度很高和出具不恰当报告的风险很大的特定业务,可以确定更大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范围。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在出具报告前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如果项目合伙人不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建议,并且重大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项目合伙人不应当出具报告。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符合下列规定
①如果可行,不由项目合伙人挑选;
②在复核其间不以其他方式参与该业务;
③不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
④不存在可能损害复核人员客观性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