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重大遗漏。
(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第二条第一款,教材P34第3段)
1. 利害关系人的含义
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2. 事务所民事责任认定问题的实质(全新表达,注意理解)
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认定问题的实质是依侵权行为法的逻辑,贯彻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在“被审计单位—事务所—第三人” (即财务信息提供人——财务信息鉴证人——财务信息使用人)之间公平分配因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或舞弊、事务所审计失败而导致的利害关系人损失。
3.事务所应当对一切合理依赖或使用其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而受到损失的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与利害关系人发生交易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承担第一位责任,事务所仅应对其过错及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利害关系人存在过错时,应当减轻事务所的赔偿责任。(全新表达,注意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