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1.设置综合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机构
(1)设立并保证理财计划风险分析部门、研究部门与理财计划的销售部门、交易部门分开。保证有关风险评估分析、市场研究的客观性。
(2)内部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独立于理财计划的运营部门。
2.建立自上而下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1)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管理与监督体系、客户授权检查与管理体系和风险评估与报告体系,并及时对相关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2)应定期对内部风险监控和审计程序的独立性、充分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和测试。
(3)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在综合本行发展战略、风险管理能力和人力资源状况等情况后,慎重研究决定商业银行是否销售以及销售哪些类型的理财计划。
(4)确定本行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总体风险程度,并明确每个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风险程度。
(5)确保理财计划的风险管理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并明确划分相关部门或人员在理财计划风险管理方面的权限与责任,建立内部独立审计监督机制。
(6)董事会、高管层应当根据理财计划及其包含投资产品的性质、销售规模和投资的复杂程度,针对理财计划面临的各类风险,制定清晰、全面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3.综合理财产品(计划)的风险管理制度
(1)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
①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以上。
②其他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
(2)建立必要的委托投资跟踪审计制度,保证代理客户的投资活动符合与客户的事先约定。
(3)应事前对拟销售的理财计划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制定主要风险的管控措施。并建立分级核准制度。
4.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
(1)商业银行应采用多重指标管理市场风险限额。
市场风险限额可以采用交易限额、止损限额、错配限额、期权限额和风险价值限额等。限额指标体系中,都需包括风险价值限额
(2)应在银行总体限额基础上,按照风险管理权限,制定不同的交易部门和交易人员的风险限额,并确定每一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风险限额。
(3)对信用风险限额的管理,应当包括结算前信用风险限额(要结合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计算)和结算信用风险限额(要依据理财产品涉及的交易工具实际结算方式)。
(4)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确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管理(应至少包括期限错配风险限额)。
(5)应当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交易,如有超限额交易,需事先经过审批。
(6)对相关风险的评估测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适宜、有效的方法。
(7)负责理财计划或产品相关交易工具的交易人员,与负责银行自营交易的交易人员相分离。
5.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提示
(1)商业银行应当充分、清晰、准确地向客户提示综合理财服务和理财计划的风险。
(2)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本理财产品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五)个人理财业务产品(计划)风险管理
1.个人理财产品(计划)销售管理
(1)涉及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产品时,应对产品提供者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进行评估。
(2)要求提供代销产品的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的市场分析报告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
(3)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组合中如包括代理销售产品,应对所代理的产品进行充分的分析,对相关产品的风险收益预测数据进行必要的验证。
(4)销售商业银行原有产品时,应当要求产品开发部门提供产品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5)编写有关产品介绍和宣传材料时,应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提供必要的举例说明。
2.个人理财产品(计划)的开发管理
(1)应当制定产品开发审批程序与规范。
(2)新投资产品的介绍和宣传材料应当按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3)新产品的开发应当编制产品开发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新产品的定义、性质与特征,目标客户及销售方式,主要风险和控制方法,风险限额、风险控制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等
(4)建立新产品风险的跟踪评估制度,并定期进行新产品的风险评估。
3.个人理财产品(计划)的监管要求
(1)产品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能有诱导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
(2)设计应强调合理性。要求先做好市场调研工作、细分客户群、针对不同目标客户群的特点,进行相应设计。
(3)风险揭示应充分、清晰和准确(包括产品对不同客户群的影响)。
(4)加强对理财业务市场风险的管理。加强对理财业务市场的科学预测,进行成本与收益的核算。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计划期限、无风险控制预案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