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考点精讲:投资银行业务资格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3月4日
 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
  (一)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2.最近3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个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和学历学位证书。
  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证明。 4.证券业执业证书。
  5.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详细情况说明,以及最近3年内担任《管理办法》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的工作情况说明。
  6.保荐机构出具的推荐函,其中应当说明申请人遵纪守法、业务水平、组织能力等情况。
  7.保荐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堑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保荐代表人调任本公司直投子公司任职后保荐代表人资格问题
  1.保荐代表人调任本公司直投子公司任职后,可以保留其资格,但不能执行保荐业务。保荐代表人在本公司内部其他部门兼任职务的,比照执行。
  2.保荐代表人在任职机构和职务等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书面报告。
  3.如违反上述规定,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将根据保荐办法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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