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基础知识命题点解读(第八章第二节)_第6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5月5日

  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2)保护基金的使用。
  (3)基金的监督管理。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护基金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注册成立。保护基金公司是负责保护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有独资公司。
  1.设立的意义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最终措施之一。
  2.职责
  (1)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2)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3)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4)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5)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6)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7)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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