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基础知识命题点解读(第八章第二节)_第5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5月5日

  (2)创业板上市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重大事件的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下述事项发生后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①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作出决议;②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③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对上市公司发生了正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该事件虽然董事会及监事会尚未作出决议,或尚未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但该事件出现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等情况,这些情况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公司也应当就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及时披露。
  (3)创业板上市公司后续信息披露的要求。
  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侄
  2010年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简称“55号文”。
  7.信息披露违洁行为行政责任认定
  2011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制定和发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8.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侄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机构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性报告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
  (1)证券经营机构准入监管。
  (2)对证券公司业务的核准。
  (3)对证券公司的日常监管。
  命题点五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于2005年6月30日设立。保护基金的主要用途是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1)来源: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和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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