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基础知识命题点解读(第八章第二节)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5月5日

  (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中国证监会成立于1992年10月。
  2.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中国证监会在上海、深圳等地设立9个稽查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共设立36个证监局。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1.中国证监会的职责(略)
  2.中国证监会采取的措施
  (1)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信记录等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命题点四 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只记大条)
  (一)对证券发行及上市的监管
  1.证券发行核准制
  推行核准制的重要基础是中介机构尽职尽责。证券发行监管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中心,完善“事前问责、依法披露和事后追究”的监管制度,增强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加大对证券发行和持续信息披露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2.证券发行与上市的信息公开制度
  (1)证券发行信息的公开。
  (2)证券上市信息的公开。
  (3)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4)信息披露的虚假或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都需要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保荐期间分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两个阶段,各个阶段都有明确的保荐期限。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向监管部门推荐企业上市前,要对企业进行辅导和尽职调查,要在推荐文件中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作出必要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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