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基础知识命题点解读(第八章第一节)_第7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5月5日

  4.信息披露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5.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略)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五)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共13条,2006年3月7日中国证监会第17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
  1.基本原则
  中国证监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将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诚信档案。
  2.适用范围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①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④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⑤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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