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明确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通常被视为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核心。 
  现行法规也设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标准,以人民币为例,以下三种情形下属于人民币大额交易:①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②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③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等交易。 
  (4)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6)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   
命题点二 行政法规 
  (一)《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1)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变更: 
  (2)组织机构: 
  (3)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 
  (4)客户资产的保护; 
  (5)监管措施。 
  (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总结近年来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好的措施和成功经验,立足现实需要,同时考虑将来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成果,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制定《处置条例》的基本原则是: 
  (1)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交易正常运行,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 
  (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3)细化、落实《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完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 
  (4)严肃市场法纪,惩处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和责任人。 
  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具体措施: 
  (1)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是自我整改的一种处置措施。 
  (2)托管、接管。托管、接管是无自我整改能力,需要借助外力进行整顿的一种处置措施。 
  (3)行政重组。行政重组是出现重大风险,但财务信息真实、完整,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方面予以支持,有可行的重组计划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进行行政重组。 
  (4)撤销。撤销是对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的证券公司采取的市场退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