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资者买卖封闭式基金必须开立深、沪证券账户或深、沪基金账户卡及资金账户。基金账户只能用于基金、国债及其他债券的认购及交易。
2、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需持本人身份证到证券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办理资金账户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已经办理的证券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到证券经营机构办理。每个有效证件只允许开设1个基金账户,已开设证券账户的不能再重复开设基金账户。每位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1个资金账户。
3、 封闭式基金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每天9:30~11:30、13:00~15:00。法定公众假期除外。
4、 封闭式基金的交易遵从“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5、 封闭式基金的报价单位为每份基金价格。基金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买人与卖出封闭式基金份额,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基金单笔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00万份。
6、 沪、深证券交易所对封闭式基金交易实行与对A股交易同样的10%的涨跌幅限制;同时,与A股一样实行T+1日交割、交收,即达成交易后,相应的基金交割与资金交收在交易日的下一个营业日(T+1日)完成。
7、 按照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收费标准,我国基金交易佣金为成交金额的0.3%(深圳证券交易所特别规定该佣金水平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经手费,上海证券交易所无此规定),起点5元,由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
8、 目前,封闭式基金交易不收取印花税。
9、 折(溢)价率:投资者常常使用折(溢)价率反映封闭式基金份额净值与其二级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折(溢)价率的计算公式为:折(溢)价率=(二级市场价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100%=(二级市场价格/基金份额净值-1)*100%。
10、 当基金二级市场价格高于基金份额净值时,为溢价交易,对应的是溢价率;当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时,为折价交易,对应的是折价率。当折价率较高时常常被认为是购买封闭式基金的好时机,但实际上并不尽然。有时折价率会继续攀升,在弱市时更有可能出现价格与净值同步下降的情形。
11、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通常被称为基金的申购。
12、 开放式基金的赎回: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所持有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13、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认购一样,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与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14、 申购和认购的区别:认购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认购期购买基金的费率要比申购期优惠。认购期购买的基金份额一般要经过封闭期才能赎回,申购的基金份额要在申购成功后的第2个工作日才能赎回。在认购期内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中心的记录为准,在基金合同生效时,自动转换为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即利息收入增加了投资者的认购份额。在购买过程中,无论是认购还是申购,在交易时间内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购费用按单个交易账户单笔分别计算。不过,一般来说,投资者在份额发售期内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对于在当日基金业务办理时间内提交的申购申请,投资者可以在当日15:00前提交撤销申请,予以撤销;15:00后则无法撤销申请。
15、 目前,开放式基金所遵循的申购、赎回主要原则为:(1)“未知价”交易原则。投资者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并不能即时获知买卖的成交价格。申购、赎回价格只能以申购、赎回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这一点与股票、封闭式基金等大多数金融产品的“已知价”原则进行买卖不同。(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16、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17、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费用:投资者在办理开放式基金申购时,一般需要缴纳申购费,但申购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和认购费一样,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基金产品同时设置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前端收费的最高档申购费率应低于对应的后端收费的最高档申购费率。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申购金额适用不同的前端申购费率标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后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持有期限适用不同的后端申购费率标准。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费用。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电话、移动通信等非现场方式实现自助交易业务的,经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可以对自助交易前端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货币市场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品种除外。
18、 开放式基金的赎回费用:投资者在办理开放式基金赎回时,一般需要缴纳赎回费,货币市场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品种除外。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
19、 对于短期交易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按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1)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2)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按上述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适用不同的赎回费标准。通常,持有时间越长,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20、 开放式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例如对于不收取申购费(认购费)、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持续计提一定比例的销售服务费。
21、 基金申购费用与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2、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具体例题见教材P64-P65;重要需复习)
23、 申购、赎回的登记与款项的支付: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一般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在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的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一般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全部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资金账户。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销售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对一般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24、 巨额赎回的认定: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的赎回申请加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之和,扣除当日发生的该基金申购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人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25、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额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当发生巨额赎回及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6、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换:是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只基金份额转换为另一只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转换业务所涉及的基金,必须是由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7、 基金的转换业务可视为从一只基金赎回份额,我们称之为“转出”;同时申购另外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我们称之为“转入”。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可赎回的时间为T+2日。
28、 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即在销售机构处以“份额”为单位提交转换申请,以转出和转入基金申请当日的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入份额。
29、 由于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基金份额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费用。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此外,基金份额的转换常常还会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用。
30、 基金转换业务相比较赎回基金份额后再进行基金申购而言,时间成本和交易费用都较低。
31、 开放式基金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主要包括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32、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33、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34、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可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35、 办理费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36、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托管在某一交易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出并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投资人可通过办理转托管业务,实现其变更办理基金业务销售渠道(或网点)的需要。
37、 目前,国内开放式基金转托管业务的办理有2步转托管和1步转托管2种方式。2步转托管为基金持有人在原销售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后,还需到转入机构办理转入手续。1步转托管为基金持有人在原销售机构同时办理转出、转入手续,投资人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
38、 基金份额的冻结:基金份额冻结指基金份额被设定为不能交易的状态。基金份额一旦被冻结,投资人就不能再对冻结份额进行任何操作,直至份额解冻。通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39、 ETF份额折算:ETF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此过程为ETF建仓阶段。ETF建仓期不超过3个月。基金建仓期结束后,为方便投资者跟踪基金份额净值变化,基金管理人通常会以某一选定日期作为基金份额折算日,以标的指数的1‰(或1%)作为份额净值,对原来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40、 ETF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41、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42、 ETF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如下:假设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T日)。T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X和基金份额总额Y。T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I,若以标的指数的1‰作为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基金份额的折算,则T日的目标基金份额净值为I/1000,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折算比例=(X/Y)/(1/1000),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8位。折算后的份额=原持有份额*折算比例。
43、 例:假设某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认购了5000份ETF,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3127000230.95元,折算前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013057000份,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966.45元。(1)折算比例=(3127000230.95÷3013057000)÷(966.45÷1000)=1.07384395;(2)该投资者折算后的基金份额=5000×1.07384395=5369(份)。
44、 ETF份额的交易规则: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ETF上市后要遵循下列交易规则:(1)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2)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3)基金买人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份的部分可以卖出;(4)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需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每15秒发布一次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45、 ETF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时间: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46、 ETF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一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0万份或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7、 ETF份额的申购、赎回应遵循以下原则:(1)申购、赎回ETF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2)申购、赎回ETF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8、 ETF的基金管理人每日开市前会根据基金资产净值、投资组合以及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股票情况,公布证券申购与赎回清单。投资者可依据清单内容,将成份股股票交付ETF的基金管理人以取得“证券申购基数”或其整数倍的ETF。以上流程将创造出新的ETF份额,使得ETF份额总量增加,称之为“证券申购”。证券赎回则是与之相反的程序,使得ETF份额在总量减少,也就是投资人将“证券申购基数”或其整数倍的ETF转换成证券申购、赎回清单的成份股票的流程。
49、 对于上证50指数ETF,“申购”是指用一篮子指数成份股股票换取一定数额的ETF份额(例子见教材P71)。“赎回”的过程则相反,是指用一定数额的ETF份额换取一篮子指数成份股股票。
50、 ETF的证券申购与赎回一般以证券交付。但为了在相关成份股股票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提高基金的运作效率,也会采用现金替代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