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ETF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分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52、 ETF组合证券相关内容。组合证券是指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分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53、 ETF现金替代相关内容。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分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提高基金运作的效率。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54、 ETF现金替代分为三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可以现金替代和必须现金替代。
55、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分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56、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分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分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人的证券。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最新价格×(1十现金皆代溢价比例)。最新价格的确定原则为:①该证券正常交易时,采用最新成交价;②该证券正常交易中出现涨停时,采用涨停价格;③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采用最新成交价;④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采用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现金替代溢价又被称为“现金替代保证”。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人,而实际买人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现金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墓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57、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分证券必须位用现金作为替代。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分证券。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
58、 ETF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分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分证券的数量与T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其中, “T日顶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分证券的预计开盘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中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9、 ETF现金差额相关内容。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分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分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0、 LOF份额的上市条件:LOF的上市须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基金申请在交易所上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2)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3)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61、 LOF份额的交易规则: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首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买卖基金份额,以交易系统撮合价成交。
62、 LOF在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与封闭式基金基本相同,具体内容如下:(1)买人LOF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2)深圳证券交易所对LOF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执行。——在日常交易中,于T日闭市后,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LOF的交易数据,计算每个投资者买卖LOF的数量,并于T日晚根据清算结果对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余额进行相应的记增或记减处理,完成LOF份额的交收。T日买入基金份额自T+1日起即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或赎回。
63、 LOF份额的申购和赎回:LOF份额的场内、场外申购和赎回均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申购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1份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流程如下:(1)T日,场内投资者以深圳证券账户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场外投资者以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代销机构提交基金申购、赎回申请。(2)T+1日,中国结算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申购、赎回确认数据,进行场内、场外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处理。(3)自T+2日起,投资者申购份额可用。
64、 LOF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由于LOF份额是分系统登记的,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申请赎回,不能直接在证券交易所卖出;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在证券交易所卖出,不能直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拟申请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赎回,或拟申请将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进行上市交易,必须先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即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将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目前,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需要2个交易日的时间,即持有人T日提交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申请;如处理成功,T+2日起,转托管转入的基金份额可赎回或卖出。
65、 QDII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渠道:QDII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渠道与一般开放式基金基本相同,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网点进行QDII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66、 QDII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与一般开放式基金相同,QDII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也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
67、 QDII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原则、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确定、巨额赎回的处理办法等都与一般开放式基金类似。
68、 QDII基金申购和赎回与一般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区别:(1)币种。一般情况下,QDII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但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2)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因为QDII基金主要投资于海外市场,所以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与一般开放式基金有所不同,如基金资产规模不可超出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等。
69、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登记,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通过设立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事实的行为。基金份额登记具有确定和变更份额持有人及其权利的法律效力,是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70、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办理,也可以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
71、 我国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体系的模式:(1)基金管理人自建注册登记系统的“内置”模式;(2)委托中国结算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的“外置”模式;(3)以上两种情况兼有的“混合”模式。
72、 注册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1)建立并管理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2)负责基金份额登记,确认基金交易;(3)发放红利;(4)建立并保管基金投资者名册;(5)基金合同或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73、 基金份额登记流程:基金份额登记过程实际上是注册登记机构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对基金投资者所投资基金份额及其变动的确认、记账的过程。这个过程与基金的申购(认购)、赎回过程是一致的,具体流程过程如下:T日,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信息通过代销机构网点传送至代销机构总部,由代销机构总部将本代销机构的申购、赎回申请信汇总后统一传送至注册登记机构。T+1日,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个代销机构的申购、赎回申请数据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统一进行确认处理,并将确认的基金份额登记至投资者的账户,然后将确认后的申购、赎回数据信息下发各代销机构。各代销机构再下发至各所属网点。同时,注册登记机构也将登记数据发送至基金托管人。至此,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的登记。如果投资者提交的信息不符合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最后的确认信息将是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
74、 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资金结算分清算和交收2个环节。清算是按照确定的规则计算出基金当事各方应收应付资金数额的行为。交收是基金当事各方根据确定的清算结果进行资金的收付,从而完成整个交易过程。
75、 由于基金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依据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数据进行,为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有关法规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投资者的申购(认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认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目前,我国境内基金申购款一般能在T+2日内到达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赎回款一般于T+3日内从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划出。货币市场基金的赎回资金划付更快一些,一般T+1日即可从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划出,最快可在划出当天到达投资者资金账户。
76、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整个基金的运作中起着核心的作用。
77、 基金管理费是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收人来源。
78、 依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79、 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80、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2)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4)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5)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6)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7)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8)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要求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上述第(4)项至第(8)项规定的条件。
81、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2)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3)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4)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上述对一般境外股东的规定。
82、 在整个基金的运作中,基金管理人实际上处于中心地位,起着核心作用。基金投资者投资基金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基金管理人对此负有重大责任。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与风险控制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高低与投资目标能否实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是自己的资产,而是投资者的资产,因此其对投资者负有重要的信托责任。基金管理人必须以投资者的利益为最高利益,严防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
83、 最初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主要局限于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与管理上。但随着市场的发展,目前除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与管理业务外,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已被允许从事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和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84、 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业务:(1)证券投资基金业务;(2)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3)投资咨询业务;(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及企业年金管理业务;(5)QDII业务。
85、 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主要包括基金募集与销售、基金的投资管理和基金营运服务。
86、 投资管理业务是基金管理公司最核心的一项业务。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投资管理能力的高低。因此,努力为投资者提供与市场上同类产品相比具有竞争力的投资回报,就成为基金管理公司工作的重中之重。
87、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又称“专户理财业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
88、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开放,使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在向综合资产管理公司转变上迈出了一大步。
89、 2006年2月,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不需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可以直接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保险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运作的机构等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90、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2)承诺投资收益;(3)与投资咨询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4)通过广告等公开方式招揽投资咨询客户; (5)代理投资咨询客户从事证券投资。
91、 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及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根据《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作为投资管理人管理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目前,部分取得投资管理人资格为基金管理公司已经开展了管理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的业务。
92、 QDII业务: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
93、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2)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名;(3)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4)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5)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94、 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特点:(1)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是投资者的资产,一般并不进行负债经营,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风险相对具有较高负债的银行、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要低得多。(2)基金管理公司的收人主要来自以资产规模为基础的管理费,因此资产管理规模的扩大对基金管理公司具有重要的意义。(3)投资管理能力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在经营上更多地体现出一种知识密集型产业的特色。(4)开放式基金要求必须披露上一工作日的份额净值,而净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对时间与准确性的要求很高,任何失误与迟误都会造成很大问题。
95、 基金管理公司典型的机构设置图详见教材P85。
96、 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97、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是非常设的议事机构,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前提下,拥有对所管理基金的投资事务的最高决策权。
98、 基金投资运作管理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部门具体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业务。
99、 投资决策制定通常包括投资决策的依据、决策的方式和程序、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权限和责任等内容。具体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流程图详见教材P89
100、 我国基金管理公司一般的投资决策程序是:(1)公司研究发展部提出研究报告。(2)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3)基金投资部制定投资组合的具体方案。(4)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风险控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