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大纲《经济法》第七章_第8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6年5月5日

  四、区域税收优惠

  (一)民族地区税收优惠

  (二)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五、特别项目税收优惠

  (一)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1.企业从事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允许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2.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税收优惠

  (三)投资抵免优惠

  (四)减计收入

  (五)抵免应纳税额

  (六)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专项政策税收优惠

  (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二)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三)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台湾航运公司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的优惠政策

  (五)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过渡性税收优惠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批准设立的企业

  (二)关于法律设置的特定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一、源泉扣缴适用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二、应税所得及应纳税额计算

  1.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2.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按收入全额计征,即支付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相关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对其取得的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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