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四、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一)一般扣除项目
1.成本与费用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社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
(3)职工福利费等的税前扣除;
(4)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
(7)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8)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税金
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3.损失
4.其他支出。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4)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