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育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学制中第一个阶段的教育,也称初等教育,教育对象一般为6~12岁的儿童。小学教育是基础教育,是对全体公民实施的基本的普通文化知识的教育,是培养公民基本素质的教育。
(一)我国古代的小学教育
我国的小学产生于殷周时代。《孟子·滕文公上》说:“夏日校,殷日序,周日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据推测,校、序、庠都是当时的小学。西周时期,周天子建立了小学,这种小学设在官府。春秋战国时期,私学兴起,办私学形成了一种风气,其中,又以孔子办的私学规模为最大。
(二)我国近现代的小学教育
1.近代小学教育的开端
1878年,张焕纶所创办的上海正蒙书院内附设的小班,是我国近代小学的开端。 1897年,盛宣怀创办的南洋公学,分为四院,其中的外院即为小学,它是我国最早的公立小学堂。1898年5月,清政府下谕,命各省府州县设学堂,并将各州县的书院改为小学堂。
2.清末的小学教育
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奠定了小学教育在“新学制”中的法律地位。
3.中华民国的小学教育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之后,教育部公布小学校令。1919年,由于“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影响,小学教育有了较大的变化。
4.近现代中国小学教育的发展特征
1840年以后,我国的小学教育有了较大的发展。其发展变化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逐步明确了小学教育为普通教育、义务教育的性质。 第二,学制改革逐渐向世界其他国家靠近,采用修业年限为6年的“4—2”学制。 第三,逐步明确小学教育是为培养合格公民打基础的教育。 第四,从小学堂到小学校都有了公立和私立两类。
(三)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小学教育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一贯重视小学教育的发展,使我国的小学教育从各方面都有了极大的发展,小学教育的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一)义务教育的意义
1.义务教育的概念
义务教育是指国家采用法律形式规定的形式予以规定,要求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的带有强制性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的性质决定了它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保障的、免费特征的教育制度。
“义务”是公民应尽的责任。把“教育”与“义务”联系在一起,就使教育的发展和普及得到国家法律的保证。
2.义务教育的意义
第一,义务教育既标志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又会不断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第二,义务教育既体现着一个国家现代文明的水平,又会促进现代文明的提高。
第三,义务教育既可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又可以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二)义务教育的法律保证
1.《义务教育法》是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保证
1985年5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了制定义务教育法、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任务。
2.《义务教育法》的立法依据与宗旨(1)《义务教育法》的立法依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立法依据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首先,我国《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提供了教育立法的依据,是教育法的根本法源。
其次,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的实际需要、现阶段发展教育的现实条件是制定《义务教育法》的现实依据。
(2)《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义务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三)《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与实施
《义务教育法》共十八条,对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实施对象及年限、学制、管理体制、办学条件,各方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
小学教育在义务教育中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普及性
普及教育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许多发展中国家把首先普及初等教育、同时发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作为主要任务;发达国家则主要是普及中等教育,同时发展高等教育。
(二)基础性
我国的教育体系,一般分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三大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独立的性质和任务。其中,小学和中学都是普通教育性质,并且,小学教育是基础教育。
小学教育是各级各类教育的基础。从个人来讲,它是一个人形成一定的思想品德、掌握科学文化知识的基础阶段,对每个公民个人的思想品德和科学文化素质起着决定性 的作用。良好的小学教育是接受中等教育的基础。从国家来讲,只有小学教育普及和提高了,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才能逐级普及和提高,小学教育是国家发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基础。
小学教育在义务教育中的基础性地位是不容忽视的。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国家实施义务教育,这不仅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且是现代社会对每个公民素质的基本要求,这表明,义务教育只能是基础
教育而非专业教育,其内容应包括国家每一个社会成员必须具有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包括相应的价值观念和情感态度。小学教育的基础性地位决定了其在完成这一教育任务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三)强制性
义务教育不仅是受教育者的权利,也是由社会各阶层、各方面和国家各部门共同承担的义务。为了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必须依靠国家法律的强制力量,这就是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它集中体现在通过立法在全体适龄儿童、少年中普及一定年限的基础教育。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曾为小学教育的发展做过许多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