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在施工期间工地每发生一起人员重伤事故,乙方应受罚款1万元;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受罚2万元;发生一起质量事故,乙方应付给甲方相当于质量事故经济损失5%的罚款。
12.乙方有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指令的权利。
[问题]
以上各条中有无不妥之处?怎样才是正确的?
[知识要点】
本题主要涉及监理合同中有关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方面条款的合理性。
[解题思路]
可根据《监理规范》、《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或合同教材第四章第二节(双方权利)、第三节(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的有关内容,对题设各条款逐项检查、对比、分析,判断是否不妥并对不妥的条款加以修正。在检查分析各条款时,注意从监理的委托(授权)服务的性质以及监理原则出发考虑。
[参考答案]
1.不妥,正确的应当是:乙方在监理工作中应当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2.小妥,正确的应当是: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在业主,任何设计变更须经乙方审查并报业主审查、批准、同意后,再由乙方发布变更令,实施变更。
3.正确。
4.不妥。正确的应当是: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时,应报告甲方,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并向甲方提供报告。
5.不妥。因为三大控制目标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监理规范》1.0.3也规定应对三目标进行全面控制与管理。正确的应当是:监理单位有实施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和费用三方面的监督控制权。
6.不妥,乙方仅有索赔审核权及建议权而无批准权。正确的应当是:乙方有审核索赔权,除非有专门约定外,索赔的批准、确认应通过甲方。
7.不妥,正确的应当是:在工程承包合同议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乙方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有审核签认权;未经乙方签字确认,甲方不得支付工程款。
8.正确。
9.正确。
10.正确。
11.不妥,正确的应当是:因乙方的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向甲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
12.不妥,正确的应当是: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案例十
【背景资料】
某工程项目,在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业主与某监理公司签订了该工程的施工招标和施工阶段委托监理合同。在施工招标前,监理单位编制了招标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各种招标有关文件。
[问题]
1.在招标准备阶段,应编制和准备好招标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有关文件,这些文件主要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